![]() | 逃匯罪的司法解釋 |
|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根據《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對于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開立外匯帳戶保留外匯。所謂經常項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項目收入的外匯;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交通運輸、郵電、旅游、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保險等業務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規費、罰沒款等;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利潤;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保證金等.。違反上述規定,將應調回國內的外匯不調回國內,而存放境外就展這種行為的逃匯。 (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指定銀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匯出外匯或者攜帶出境的,如以投資的名義將外匯轉移至國外的。 (4)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5)其他逃匯的行為。 以上可見,逃匯的方式很多,但并不是一切逃匯套匯行為都構成犯罪。本條關于逃匯罪的規定,只列舉了兩種表現方式:(1)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2)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 以上兩種逃匯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本條沒有具體規定情節嚴重的標準.。.。 ●逃匯罪定義 ●逃匯罪構成要件 ●逃匯罪認定 ●逃匯罪立案標準 ●逃匯罪量刑標準 ●逃匯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
![]()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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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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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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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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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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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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