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 |
| 1、“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的數額指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4、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詐騙罪定義 ●信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 ●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 ●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情節 ●信用卡詐騙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放縱走私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 |
![]()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