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串通投標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為會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但仍決意為之,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為了自己中標,而獲取不法利益;有的為了排擠、陷害其他投標人;有的出于江湖義氣;有的礙于情面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及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越性在于優勝劣汰,使整個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標投標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串通投標的行為.。 所謂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程序所發生的限制競爭行為的統稱,具體地說,就是指在招標投際的過程中,投標人之間私下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共同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一是投標者相互的串通投標.。即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者向招標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價格。 二是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即招標者故意泄露標底、私下啟標泄露、故意引導促使某人中標、招標實行差別對待、招標者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投標者賄賂獲密、投標者給招標者標外補償、招標者給投標者標外償金等。 ●串通投標罪定義 ●串通投標罪認定 ●串通投標罪立案標準 ●串通投標罪量刑標準 ●串通投標罪量刑情節 ●串通投標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破壞選舉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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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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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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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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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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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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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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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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