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
|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立案標準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該罪是危險犯,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即可構成犯罪.。 具體標準 行為特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如氫氟酸(危險化學品)、毒鼠強等。 危害后果:只要行為足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害,也符合立案條件。 量刑依據: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10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或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 ●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義: ●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投放危險物質罪認定 ●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情節 ●投放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背叛國家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 ·虛開發票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
![]()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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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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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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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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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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