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情節 |
| 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 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 (一)將危險物質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 (二)將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三)在一些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義 ●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投放危險物質罪認定 ●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投放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背叛國家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 ·虛開發票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
![]()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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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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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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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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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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