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義 ●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投放危險物質罪認定 ●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情節 ●投放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背叛國家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 ·虛開發票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
![]()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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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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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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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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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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