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 |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表現:實施了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行為.。這些行為必須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性,如私設電網、駕車沖撞人群等.。 2.危害后果:雖然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應立案追訴。例如,在人員密集場所故意駕車高速行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極有可能引發重大事故。 3.主觀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總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上述標準之一,就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義: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情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綁架罪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逃稅罪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
![]()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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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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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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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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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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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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