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7法釋〔2000〕37號) [1] 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1.06.04) 第十條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05.13) 01:31 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義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綁架罪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逃稅罪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
![]()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 |
![]()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 |
![]()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