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
| 1、本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認定這種犯罪時,就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其范圍,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導致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2、區分本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主要標準是看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險方法,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本法第232條、234條、275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義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情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綁架罪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逃稅罪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
![]()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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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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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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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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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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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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