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客體 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權。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行政法規。.。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定義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認定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立案標準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量刑標準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量刑情節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妨害藥品管理罪 ·強迫勞動罪 ·詐騙罪 ·偷越國(邊)境罪 |
![]()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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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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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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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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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力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5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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