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相關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準: (一)造成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情節特別嚴重: 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可參照追訴標準酌情認定。。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定義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構成要件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認定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立案標準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量刑情節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妨害藥品管理罪 ·強迫勞動罪 ·詐騙罪 ·偷越國(邊)境罪 |
![]()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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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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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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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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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力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5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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