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結果。這兩種過失對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持否定態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處罰的主觀基礎。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至于其具體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應把握以下兩點:(1)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2)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對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既不能做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范圍。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特征:(1)行為人實施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即除失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與失火、爆炸等方法的嚴重危險性顯然不相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觀特征。(2)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不嚴重,均不構成本罪.。(3)嚴重后果必須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造成。.。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義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情節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脫逃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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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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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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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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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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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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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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