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 |
|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義: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情節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脫逃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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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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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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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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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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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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