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
| 本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在于: 1、在客觀上都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前者必須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犯罪。 2、在主觀上,前者由過失構成;后者則出于故意。在實踐中,對間接故意實施的與出于過于自信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比較難以區分.。二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已預見(盡管認識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幸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愿.。后者行為人則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愿.。。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義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情節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脫逃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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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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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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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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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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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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