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量刑標準 |
| 根據刑法第300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解釋(一)》第3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三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定義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構成要件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認定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立案標準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量刑情節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破壞界碑、界樁罪 ·集資詐騙罪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
![]()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66289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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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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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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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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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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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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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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