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的認定 |
| 與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之處在于都以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為特征,但兩者的構成特征是不同的: (1)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蒙騙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2)本罪以致人死亡為客觀要素;而后罪以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為要素。如果行為人利用迷信,或者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同時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應以后罪論處,對所造成的死亡結果作為該罪量刑的情節,不必實行數罪并罰。這里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 "致人死亡"的各種情形。 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主觀方面是故意,這都與本罪不同。本罪一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殺、接受怪異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療方法等而導致死亡.。如果利用迷信,或者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唆使信徒殺害其他信徒或者其他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定義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構成要件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立案標準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量刑標準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量刑情節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破壞界碑、界樁罪 ·集資詐騙罪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
![]()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66289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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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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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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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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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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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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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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