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賭博罪立案標準 |
|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3條.。 ●賭博罪定義: ●賭博罪構成要件 ●賭博罪認定 ●賭博罪量刑標準 ●賭博罪量刑情節 ●賭博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誹謗罪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丟失槍支不報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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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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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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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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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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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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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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