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賭博罪的認定 |
| 賭博罪認定標準是規定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侵犯的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怎樣判斷行為是否構成賭博罪 (一)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三)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 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罪定義 ●賭博罪構成要件 ●賭博罪立案標準 ●賭博罪量刑標準 ●賭博罪量刑情節 ●賭博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誹謗罪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丟失槍支不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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