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定義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構成要件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認定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立案標準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量刑情節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
![]()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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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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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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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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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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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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