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量刑標準 |
| 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2)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定義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構成要件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認定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立案標準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量刑情節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盜竊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挪用公款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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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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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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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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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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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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