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 |
| 本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供自己偷越國(邊)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認定。兩罪區分的關鍵在于客觀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罪是偽造、變造證件供自己使用。 本罪與偽造證件變造證件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于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為是“提供”而非“偽造、變造”,只要行為人向他人提供了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不論是誰偽造、變造的,均構成本罪;反之,不構成本罪.。而偽造、變造證件罪的主要行為是偽造、變造,行為人只有實施了偽造、變造行為才構成犯罪。所以,當行為人只實施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時,則構成偽造、變造證件罪;當行為人既偽造、變造了出入境證件,又把偽造、變造的證件向他人提供時,則前一行為被后一行為吸收,對行為人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論處,并不兩罪并罰、但量刑時可適當從重。 本罪與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有以下兩點: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是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后罪的對象是出境證件.。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證件既有出境證件,也有入境證件,且證件本身并不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而是偽造、變造的;而作為后罪犯罪對象的證件則只是出境證件,且證件本身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為特征不同。本罪特征是“向他人提供”,至于行為人如何弄到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與定罪無關;而后罪的行為特征是“騙取”,只有行為人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的,才構成犯罪。。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定義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構成要件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立案標準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量刑標準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量刑情節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盜竊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挪用公款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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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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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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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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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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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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