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采礦罪立案標準 |
| 整治采砂的違法限于行政責任還是進一步轉化為刑事責任? 從量的差異論來看,兩者在行為的性質上不存在差異,而只是行為的輕重程度上具有量的不同,兩者的差別僅僅是社會危險性大小的問題。比如,非法采礦罪的構罪要件需情節嚴重,一些采砂量少、無特別后果的輕微違法行為顯然不歸于刑事不法.。但量的差異論的不足在于量的界限難以劃定,很難明確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的量的分界點在哪里。即便法律明確作出選擇,規定開采礦產價值10萬元以上屬于情節嚴重,也很難想象比10萬元少的9.8萬元就不算情節嚴重,且物價與礦石價值隨時波動,屬于變量。從質的差異論來看,兩者在本質上不屬于同一類的不法行為,侵犯的法益不同,因而在不同質下進行量化已然不具有可比較性。因此,整治航道采砂的違法究竟是單純的行政不法,還是存在侵害其他具體的法益如砂石所有權、生態環境公益等進而考慮刑事不法,是區分所在。但法益畢竟是個抽象的概念以及法益的同質性,特別是行政違法案件中,行政不法侵犯的往往也是刑事不法侵犯的社會整體法益(集體法益),因而難以區分。例如,非法采砂侵害的行政法益是礦產管理制度和砂石的國家所有權,非法采礦罪同樣也是。。 ●非法采礦罪定義: ●非法采礦罪構成要件 ●非法采礦罪認定 ●非法采礦罪量刑標準 ●非法采礦罪量刑情節 ●非法采礦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濫伐林木罪 |
![]()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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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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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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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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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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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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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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