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律師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為.。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構成要件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認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立案標準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標準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情節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隱瞞境外存款罪 ·挪用資金罪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故意殺人罪 ·傳播性病罪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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