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認定 |
|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應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進行的毒品犯罪情節輕微,毒品數量很小,受刑罰處罰較輕,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也比較小,那么包庇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罰。在實踐中要注意正確區分本罪與知情不舉行為的界限。“知情不舉”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也沒有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對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積極幫助,表現為消極不作為,這種消極不作為,由于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知情不舉罪,因此不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包庇的對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對象,必須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對象,則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本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規定,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非法持有并且數量較大,根據證據尚不能認定為其他毒品犯罪的行為。.。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定義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構成要件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立案標準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標準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情節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隱瞞境外存款罪 ·挪用資金罪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故意殺人罪 ·傳播性病罪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
![]()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 |
![]()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