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煽動分裂國家罪量刑標準 |
| 一般情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如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涉及境外勾結等):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刑法》: 第一百零三條 【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義 ●煽動分裂國家罪構成要件 ●煽動分裂國家罪認定 ●煽動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 ●煽動分裂國家罪量刑情節 ●煽動分裂國家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強迫交易罪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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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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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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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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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培亮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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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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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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