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管制刀具而非法攜帶。至于其犯罪目的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是為了進行其他犯罪而攜帶;有的是為了帶回家使用,等等。不論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攜帶,由于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構成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懲治此種犯罪是為了保護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槍支、彈藥是指足以致人傷亡或使人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及其子彈,包括軍用手槍、步槍、沖鋒槍和機槍,射擊運動用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和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特種防暴槍以及這些槍支所使用的子彈,催淚彈等.。 所謂管制刀具,根據 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包括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跑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刀、雙刃刀、三棱尖刀等。 所謂危險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其中爆炸性物品,是指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破索、起爆藥、爆破劑、黑色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爆炸裝置即為實施爆炸而將炸藥和引火器具組裝在一些的物體以及各種軍用爆炸物品如手雷、地雷、炸彈等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柴油、酒精、黃磷、煤氣、輕氣丙酮、橡膠水、賽璐璐、液化石油、各類膠片等極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和液劑;放射性物品,是指鈾、鐳、鉆、钚等能通過原子核裂變放出射線致人傷害作用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砒霜、氰化鉀、氰化納、敵百蟲、敵百畏、甲胺磷、磷化鋁、磷化鋅、五氯酚、二氯丙烷等能致人身、牲畜產生中毒傷亡的物品;腐蝕性物品,是指硝酸、硫酸、鹽酸等能嚴重侵蝕、毀壞人身、財產的物品.。 所謂攜帶,是指隨身佩帶、夾帶或手中握持。 所謂非法,是指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而攜帶,即依法不能攜帶上述物品進人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仍決意攜帶。如果屬于合法攜帶,如配備公務用槍的警察執行公務帶槍進人公共場所,或從事運輸危險物品的人員依法辦理有關的托運手續攜帶進站上車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義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情節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濫用職權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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