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釋 |
| 行為人在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后,取得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而攜帶的,能否適用刑法第130條的規定?不管是非法攜帶槍支、彈藥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還是在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后,取得槍支、彈藥而繼續攜帶,都可以認定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所以,就攜帶槍支、彈藥而言,討論的意義不大。但是,就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而言,討論上述問題具有現實意義。例如,甲上火車后,發現車廂里放著無人持有(如他人遺忘)的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而攜帶,假定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下同),應否適用刑法第130條?本書傾向于否定回答。從刑法第130條的表述可以看出,本條的目的旨在使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不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從而保證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性。因此,本罪的行為必須表現為將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帶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在上例中,因為沒有事前的通謀,不存在共犯關系,不能認定甲的行為本身符合刑法第130條的規定。。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義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認定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濫用職權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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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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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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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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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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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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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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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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