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零五條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義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構成要件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認定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立案標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量刑情節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枉法仲裁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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