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情節 |
| “嚴重”后果的判定標準 司法解釋對“足以造成嚴重危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關鍵情節的認定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以增強可操作性。 1.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認定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通常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危害: 含有嚴重超標的有害物質:食品中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等。 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物品: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制品。 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 嬰幼兒食品營養嚴重不達標: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安全標準.。 兜底條款: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義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構成要件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認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強奸罪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聚眾哄搶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私放在押人員罪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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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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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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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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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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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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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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