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認定 |
| (一)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性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后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而后者的范圍很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本罪;而后者則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才構成本罪.。 根據本節第149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兩罪區分的關鍵在于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對所生產或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產;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則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所生產、銷售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進行生產、銷售.。 (三)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區別 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區別在于:本罪沒有致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犯罪目的,而放火罪、爆炸罪則具有通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方式達到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目的。 本罪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的區別在于:(1)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而失火罪或過失爆炸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2)因果關系不同。本罪造成危害結果的原因不是因為行為本身,而是因為產品不符合標準,失火罪和過失爆炸罪造成危害結果的原因是行為本身,而不是因為產品不符合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義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構成要件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情節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強奸罪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聚眾哄搶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私放在押人員罪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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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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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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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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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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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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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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