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司法解釋 |
| 1. 本罪的犯罪構成.。主體一般為某一類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生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或行業標準而進行生產或銷售,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采取放任的主觀心態。客體既包括國家的專門監督管理制度,又有對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說侵犯。犯罪對象為能夠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其他產品等.。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同時,本罪為結果犯,即只有為此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方可追究刑事責任.。 2. 關于產品安全標準,由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總的原則可參閱《產品質量法》,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3. 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兩罪的犯罪構成基本相同,只是在犯罪客觀方面存在差別.。本罪的犯罪對象具有不同于后者的特殊性.。一是產品所不符合的是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方面的標準,而非一般的質量標準;二是其犯罪對象是諸如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器具等本身必須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要求的特殊產品。而后者的犯罪對象則范圍廣泛得多.。在客觀方面,兩罪的表現形式存在差異,本罪為生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而后者則表現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等,。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義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構成要件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認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強奸罪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聚眾哄搶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私放在押人員罪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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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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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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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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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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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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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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