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走私文物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為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于社會、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為走私對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并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準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據1991年修改的文物保護法第31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但刑法第325條已將此行為單獨立罪,刑法實行后,此行為不再構成走私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一致。。 ●走私文物罪定義 ●走私文物罪認定 ●走私文物罪立案標準 ●走私文物罪量刑標準 ●走私文物罪量刑情節 ●走私文物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淫穢表演罪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破壞軍婚罪 ·偽造貨幣罪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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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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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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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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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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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主辦律師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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