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走私文物罪立案標準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1、立案標準(情節較輕)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屬于走私文物罪“情節較輕”。 2、情節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3、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 (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走私文物罪定義: ●走私文物罪構成要件 ●走私文物罪認定 ●走私文物罪量刑標準 ●走私文物罪量刑情節 ●走私文物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淫穢表演罪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破壞軍婚罪 ·偽造貨幣罪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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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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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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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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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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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主辦律師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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