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走私貴重金屬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仍然決意攜帶、運輸、郵寄其出境.。其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屬于黃金、白銀或其他資重金履,而且還要求其認識這種貴重金屬為國家所禁止出口。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確實不知道為貴重金屬或雖知道為貴重金屬但不知道其是屬于國家禁止出門而運出國(邊)境,以及明知為境外的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而運進國(邊)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定罪。 (三)客體 貴重金屬,是指具有高價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屬,一般的非貴重金屬或雖為貴重金屬但尚未為國家禁止出口的,則不能構成本罪對象。對非貴重金屬進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論處。應當指出,貴重金屬,不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還包括含有貴重金屬成份的各種制品、工藝品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走私行為基本一致,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走私貴重金屬罪定義 ●走私貴重金屬罪認定 ●走私貴重金屬罪立案標準 ●走私貴重金屬罪量刑標準 ●走私貴重金屬罪量刑情節 ●走私貴重金屬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走私武器、彈藥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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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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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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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913441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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