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走私貴重金屬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四款: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間接走私行為以相應走私犯罪論處的規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走私共犯】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關于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規定了走私黃金構成本罪的數量標準,但該規定已被2000年10月13日頒布的《公安部關于廢止部分聯合會簽文件的通知》廢止.。.。 ●走私貴重金屬罪定義 ●走私貴重金屬罪構成要件 ●走私貴重金屬罪認定 ●走私貴重金屬罪立案標準 ●走私貴重金屬罪量刑情節 ●走私貴重金屬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走私武器、彈藥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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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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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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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913441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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