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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只能盡力的要求或提起訴訟要求拆遷人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對于拆遷補償問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有: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訴訟主體 補償協議大多是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征地方簽訂,房屋所有人不參與簽訂協議,形成房屋所有權人和征地方無拆遷補償協議。(拆遷律師)那么發生糾紛時,房屋所有權人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就補償方案中的補償數額、安置方式等問題提起民事訴訟?從協議本身來說,房屋所有權人不是簽訂協議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但從財產所有權法律關系來講,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享有訴權。 目前,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義起訴主張權利時,往往又以其不是協議一方當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裁 ·臨時建筑拆遷補償糾紛案實務 一、案情簡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下稱:市拆遷辦) 第三人:南京市某開發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經南京市規劃局批準,修建了一處臨時建筑,該臨時建筑批準的使用期限為自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2011年4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屆滿前,經原告向市規劃局申請,該臨建的使用期限延長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7月,某開發公司經批準在包括原告臨建在內的一帶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需拆遷原 ·征地拆遷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人民法院通過公正高效地審理征地拆遷行政案件,存在問題: 1、補償范圍窄、標準低。拆遷補償價與市場價格相去甚遠,對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方式設定不科學、功能性補償缺失。 2、拆遷政策不夠透明。在征地拆遷安置過程中,政府相關政策和補償標準不明確,有的補償政策出臺較晚,宣傳不夠,有暗箱操作之嫌。個別地方存在層層克扣補償金的現象。 3、信訪渠道不暢。有的負責拆遷工作的人員工作不到位,對群眾的問詢漠不關心,在接待群眾時態度生硬, ·頒發拆遷許可證的主體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實施拆遷許可的主體是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很多拆遷管理部門屬于事業單位。作為事業單位的拆遷管理部門具有雙重職能:經營職能和管理職能,這兩種職能常常交織在一起而被濫用。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具有行政管理權的事業單位,縣、市人民政府就能批準成立,而設立新的行政機構要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基于目前機構改革、人員壓縮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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