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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出借的款項來源于贓款的,出借人對該款項沒有合法權利,應駁回起訴 涉案借款來源實質是贓款,應由刑事訴訟追贓處理,債權人對案涉款項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權利。債權人向債務人出借的款項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故原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并無不當。 ·合同期滿后公司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賠償的認定 勞動合同到期后,一方提出終止的,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或到期時提出終止。用人單位到期未終止且仍接受勞動者勞動的,應視為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新的勞動合同期限并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只有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方式終止與勞動者的事實勞動關系。關于“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理解。本條款內容并非賦予用人單位任意終止權。為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合同期滿1年內,用人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預約合同的問題處理 現雙方未按購房認購書的約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買方明確表示不想購買涉案房屋,要求退房,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關于“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的規定,買方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購房認購書關于“簽訂本協議7日內客戶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不退,房源不予保留”的約 ·夫妻一方的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考慮到配偶一方往往沒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并非所有擔保之債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重點要考量該債務是否與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關。 ·房屋加名,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如果雙方登記的是按份共有,并載明了各自份額比例,則屬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離婚,則應當按照登記的份額進行房產份額的分割。如果雙方登記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對權利狀況進行說明,在這種情況下,無法確定各自占有的份額。在離婚時如何分割,則需要法院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