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行紀合同中委托人的義務 依《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規定,行紀合同中委托人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向行紀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托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向行紀人支付規定的報酬及相關費用的給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支付報酬是委托人的基本和主要的義務,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或不完全支付,行紀人有權留置行紀貨物。 二、按合同約定接受行紀人行紀行為完成的委托物。 行紀合同是委托人委托行紀人完成委托 ·行紀合同委托人的權利 行紀合同中委托人享有如下的權利: 一、向行紀人發出指示的權利。 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委托人的委托事務而進行法律活動,委托人為此而支付報酬。行紀人就應當以實現委托人的利益為要求,委托人為行紀人發出的指示,即是向行紀人發出的維護自身利益的指示,行紀人不得違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二、按合同約定接收行紀人行為結果。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有履行期的行紀 ·行紀合同與委托活動的特征與區別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都是為委托人處理事務的合同,但兩者除有共同特征外,還具有明顯的區別。 一、共同特征 1、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都是為委托人提供服務、處理事務的合同; 2、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相互信任為基礎的;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主要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于購、銷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 ·行紀合同與承攬合同、代理的區別 行紀合同與承攬合同從實質上說,都是由合同的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為另一方提供服務,處理一定的事務,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的合同,其不同在于:承攬合同只是由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委托方交付其工作成果,其完成的工作和提交的工作成果是事實行為,而行紀合同的紀行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僅涉及動產和有價證券的購銷、寄售,不涉及其余。 行紀合同與代理行為,在履行過程中必須涉及第三方關系,而且都是為其委托人發生的行為,但在行紀中,行紀人以自 ·行紀合同的法律定義 行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稱為“行紀人、委托人”。行紀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一定行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別人為自己利益進行行紀行為的人。 行紀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也稱信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紀合同的地位在《合同法》中依法確定并獨立存在(《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 >>更多... |
| 庫爾勒 焉耆 輪臺 尉犁 若羌 且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