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行紀合同委托人的權利 行紀合同中委托人享有如下的權利: 一、向行紀人發出指示的權利。 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委托人的委托事務而進行法律活動,委托人為此而支付報酬。行紀人就應當以實現委托人的利益為要求,委托人為行紀人發出的指示,即是向行紀人發出的維護自身利益的指示,行紀人不得違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二、按合同約定接收行紀人行為結果。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有履行期的行紀 ·行紀合同與委托活動的特征與區別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都是為委托人處理事務的合同,但兩者除有共同特征外,還具有明顯的區別。 一、共同特征 1、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都是為委托人提供服務、處理事務的合同; 2、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相互信任為基礎的;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主要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于購、銷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 ·行紀合同與承攬合同、代理的區別 行紀合同與承攬合同從實質上說,都是由合同的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為另一方提供服務,處理一定的事務,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的合同,其不同在于:承攬合同只是由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委托方交付其工作成果,其完成的工作和提交的工作成果是事實行為,而行紀合同的紀行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僅涉及動產和有價證券的購銷、寄售,不涉及其余。 行紀合同與代理行為,在履行過程中必須涉及第三方關系,而且都是為其委托人發生的行為,但在行紀中,行紀人以自 ·行紀合同的法律定義 行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稱為“行紀人、委托人”。行紀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一定行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別人為自己利益進行行紀行為的人。 行紀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也稱信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紀合同的地位在《合同法》中依法確定并獨立存在(《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 ·居間人的義務 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規定,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二、居間人介入的義務。居間人在從事居間活動中,委托人或者合同的相對人要求其保守姓名或者商號的名稱的,居間人應當遵守委托人或者合同相對人要求保守其姓名、商號名稱,意味著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一方不與相對方見面,其簽訂合同的事務由居間人以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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