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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是什么?什么是有效合同?什么是無效合同? 一、基本概念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于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擔
違約責任。
二、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根據《民法通則》 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因為上述三個條件是民事行為能夠合法的一般準則,當然也應適用于當事人簽訂合同這種民事行為。所以,合同有效的條件也應當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只不過是根據《
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民法通則》中的“不違反法律”具體表現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結合到《
合同法》第10條等規定來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還要求合同必須具備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個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從《
合同法》第44條來看,就是要“合法”。當然以上四個條件也都是《民法通則》、《
合同法》的相關具體規定,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會有“有效”的可能。
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則會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我國《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本條規定及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方履行或承擔
違約責任。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所以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債權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依據《
合同法》第121條的規定要求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也就是說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和現有的法律規定,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僅限于合同當事人之間,對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并無法律約束力,沒有為守約方或受害方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護,有待
合同法的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三、無效合同
有學者認為,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并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征有:
1、違法性;
2、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4、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并指出了無效合同由于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于合同的范疇。另外有的學者認為“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
并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征或要件:
1、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
2、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由國家予以取締。
第一種觀點是基于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分離理論”而提出,指出了合同盡管已經成立,但由于其違法才導致無效;第二種觀點基于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統一論”,認為無效的合同未成立亦未生效。如前所述,由于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統一論”,以及無法正確解釋附期限、附條件及經特定程序合同才能生效等情形,而且也缺乏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怎樣確認其效力的理論基礎,所以對此觀點不予贊同。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條件或要求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其特征為:
1、合同已經成立。沒有成立的合同當然無法進行討論是否生效的問題;
2、合同無效的效力表現在合同自始無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合同無效的原因在于其違法性,而且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主要是指義務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
這其中包括了合同的主體、客體及內容等方面。但根據
合同法的理論及《
合同法》第54條等具體規定來看,無效的請求應為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國家不應主動干預。
那根據上文的解釋,我們應該也能大概的知道合同效力是什么了,合同效力就是法律賦予能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就是說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雙方都要遵守合同中的條款,如果不具備法律效力,那么合同雙方都無需遵守條款,該合同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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