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條款應依法而定
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七項必備條款、雙方約定條款和專項協議及其他附件。必備條款見《勞動法》第三章、《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6]481號)、《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助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及各省市頒發的《勞動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等,這里就不再細述。約定條款包括商業秘密、違約金、出資培訓等內容。違約金及培訓費的制定也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靈活制定,不可僵化不變。如用違約系數來調整違約金比例,在企業處于上升及平穩期時可提高違約金系數,而在企業停滯期可降低違約系數。并根據不同崗位的重要性拉開層次收取違約金。勞動合同條款應能體現員工能進能出、工資能增能減的原則。
二、勞動合同與經濟合同不同
不能將勞動合同與經濟合同混為一談,如甲方要求乙方完全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甲方不負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他責任。甲方為乙方提供1.5畝地。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土地不得轉賣出租,使用權歸乙方后發生轉賣出租要經甲方同意,不經甲方同意自行轉賣的按自行解除勞動關系處理。這些都是經濟承包合同的內容,與勞動合同無關,更不能夠互相代替。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而經濟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再者,兩者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經濟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經濟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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