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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賠償是什么1《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2、《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不屬于拖欠工資的情形有哪些不屬于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包括11種: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3、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4、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5、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的賠償;7、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8、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9、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10、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11、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通常勞動報酬的支付周期最長就是一個月,因此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要是超過30天的話就會認定為拖欠工資。此時,無論用人單位是因為什么原因而出現拖欠工作的情況,作為勞動者其實都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在與單位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過在此之前可以申請法院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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