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知識

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勞動關系的主體是明確確定的,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為勞動者。
《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方尤其是單位會承擔較大的法律風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除依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外,還要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來確定。如《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勞動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它受到勞動法的約束。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對勞動關系的建立添加了強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很大的風險,帶來諸多不利后果。
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主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可以是法人與法人之間的關系,自然人與自然人的關系,也可以是法人與自然人的關系,它的表現形式與內容是多樣化的。
所以相應的是,勞務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么嚴格。
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勞務關系沒有特定的規定,可以一次性即時結清或者按照階段批次性的完成勞務報酬的支付。
勞務關系中,提供的是具體的勞動成果。勞務提供方須使用自己的生產資料或者工具為他人提供勞務。
勞務關系作為一種民事關系,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勞務關系中的雇主一般也沒有社會保險、最低工資標準等等義務。
兩者區別
(一)主體資格不同
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勞動者是指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權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
而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其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此外,法律法規對勞務提供者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么嚴格。
(二)主體地位不同
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對象相結合的關系;
而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系,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且二者關系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三)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勞務關系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二者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報酬、社會保障待遇上,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等待遇,這是法律對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確定性規范。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了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勞動者屬于工傷事故,勞動風險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注:勞務關系不需要給勞動者提供保險、福利等待遇)
2)報酬支付的原則上,勞動關系由于受國家干預較多,雙方處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需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且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而在勞務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
3)、報酬支付形式上,《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給勞動者,有一定的規律性;而勞務關系的報酬支付由雙方約定,往往一次性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支付。
4)、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章違紀處理權上,勞動關系中,若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等處分;而在勞務關系中,單位也有對勞動者不再使用的權利,或者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不包括對其給予其他紀律處分等形式。
(四)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外責任的區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系中,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相互責任的區別,在勞動關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僅要承擔民事的責任,而且還要負行政的責任,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
行政處罰。勞務關系糾紛中,當事人之間違反勞務合同的約定,可能產生的責任一般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無行政責任。
(五)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導致用人單位欺凌勞動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更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
合同法》以強制性法律規范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各項義務,如各類保險金的繳納、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與衛生等強制性義務;而勞務關系作為一種民事關系,以私法自治為原則,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受國家干預程度低。
因此,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外,當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則對合同條款充分協商,法律不予干預。
(六)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關系是我國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其發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糾紛,其產生、變更、終止及糾紛解決均應適用《勞動
合同法》相關的規定,若勞動法沒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此外,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其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進行規范和調整。建立勞務關系時,當事人可以雙方協商確定是否需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法律對此不加干涉。
(七)糾紛解決途徑不同
因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
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不得訴訟勞動關系糾紛適用
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因勞動關系產生的糾紛,必須經過
勞動仲裁程序,才可起訴至人民法院。
而勞務關系糾紛則無須經過
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訴至人民法院。
(八)、保護時效不同
勞動關系的保護時效一般為一年,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進行了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而勞務關系作為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其保護時效一般為三年。
承攬關系
承攬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的規定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者區別
⒈一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的責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關系,所以如果是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如果構成工傷就按照工傷程序以及工傷保險待遇要求賠償。
⒉如果是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雙方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⒊如果是承攬關系,承攬人在工作的時候受傷,定作人不承擔責任,除非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
請點此舉報。
⊙相關內容
·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從...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多數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期...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該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在內的各項條款。老王2007年10月進單位后,雙方雖然簽訂一份期限至2009年10月31日的勞動合同,但是在2008年1月1日雙方又重新簽訂了半年期的勞動合同后,即已經對......·
在校實習生可以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一、在校生身份不能成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障礙。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合同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并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
合同沒到期被迫辭職是否經濟補償?
如果合同沒到期被迫辭職,應該要求和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該協議中應當明確注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離職經濟補償金數額及計算辦法。并且保留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工作交接的證明。一旦出現勞動者主張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或者終止),而用人單位否認,將由勞動者負......
·
含山縣看守所
安徽省含山縣看守所地址在環峰鎮環峰西路9號,是一級看守所、安徽省模范看守所,是含山縣...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律師提示:含山縣看守所禁止家屬會見探視,親人被拘留,應盡快委托律師會見,含山縣看守所律師擅長刑事案件,成功辦理較多不逮捕、不予......·
洪澤縣看守所
洪澤縣看守所位于江蘇省洪澤縣縣城,是洪澤縣...看守所,是洪澤縣...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律師提示:洪澤縣看守所是關押嫌疑犯的地方,有嚴格的監規和懲罰強制限制。案件未正式處理之前,親屬不可與之見面,洪澤縣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
·
簽訂勞務合同實際為勞動..代理詞
關于兩名職工與被上訴人構成勞動..的問題。兩名職工雖然與某分公司簽訂有合作協議書約定建立勞務..并且兩職工也了解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但區分勞動..還是勞務..并不是以雙方簽訂何種協議進行區分的。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認定勞動..應當根......·
臺州律師何麗琴成功辦理農村戶口按城鎮標準賠償、超過60周歲賠償誤工費的案例
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何麗琴,浙江法進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韓某被告:徐某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周某案由:2012年5月2日下午,被告韓某駕駛出租車在某路行駛送客人(本案第二被告)徐某。15時50分許,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