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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哪些案件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確定海事法院受理我國法人、公民之間,我國法人、公民與外國或者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法人或者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下列案件: 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梁,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 ·哪些案件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比如對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提起離婚、收養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下落不明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宣告失蹤指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判決下落不明人 ·關于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能由當事人協議改變。不動產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管轄的通例,主要是為了便于對不動產的調查、勘驗,便于判決的執行。 房屋、土地屬于不動產,不動產還包括山林、水庫、水塔、游泳池等附著于土地上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將減少其價值的財產。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戶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產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電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為了便于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系、遺產的范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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