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律師辦理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參考2008版(修訂版) 作者:上海律師協會 日期:2008年3月5日 制作時間 2004年10月第一版,2008年2月修訂。目的和宗旨 為同行提供知識產權之反不正當競爭的辦案參考主要內容 按照反不正當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發布時間:2008-05-2208:09:27 為確保死刑案件的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和律師辯護、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現就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案件,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的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對 ·《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編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4次會議通過,于2月27日公布,自2月28日起施行。該《規定》是處理死刑復核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據。理解和把握好這一規定,對正確適用刑法,準確有力地打擊犯罪,提高辦案質量,推動死刑復核工作的深入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使廣大讀者深入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7]4號,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4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為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現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如何減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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