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準立功”與共同立功 “準立功”不是立功,是因缺失立功的部分要件而成立的行為形態。比如,在案發時的行為,而不是歸案后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但若該行為得到的最終結果和具有立功表現得出的后果是一致的,則該行為有其積極的一面,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降低了司法成本,有利于與國家和社會的,應該進行肯定。并在處罰時將該行為結合犯罪分子的其他情節綜合考慮,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求得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我國目前均還沒有出現共同立功的規定 ·關于共同立功的認定及成立條件 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目前均無共同立功的規定,審判實踐中也似乎沒有出現過對共同立功的認定,那么是否存在共同立功呢?筆者認為是存在的,理由是:1.實踐中確實存在共同立功的情形,如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分子共同阻止他人犯罪、共同協助司法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共同實施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等,均屬于共同立功;2.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共同立功情形的存在,但刑法作為禁止性規范,其并沒有否認(禁止)共同立功情形的存在;3.共同犯罪的理論可成為認定共同立功的理論依 ·立功制度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立功的條件,主要包括:1.主體是犯罪分子,即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所揭發、檢舉的行為都同犯罪密切相關,屬于他人的犯罪行為或者他人犯罪的重要線索。3.揭發、檢舉的內容真實,對破案有效,其內容經查證屬實或者據以偵破了其他犯罪案件。 ·數罪并罰原則 數罪并罰原則,主要有以下四種:(一)吸收原則。即對數罪采取重刑吸收輕刑的處罰原則,在對各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予執行。采用這一原則,對某些刑種,如死刑、無期徒刑是適宜的,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適用于其他刑種(如有期自由刑、財產刑等),則弊端明顯,因為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有重罪輕罰之嫌,致使在犯數罪和犯一重罪承擔相同刑事責任的條件下,無疑等于鼓 ·罪數及數罪并罰問題 一、一罪一罰、數罪并罰,標準:構成要件說。(一)判決宣告前的數罪并罰:第69條:死刑、無期,吸收原則;附加刑,相加原則;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則:在數刑的總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罰。(二)刑罰執行中發現“漏罪”的并罰:第70條:死刑、無期,吸收原則;附加刑,相加原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減。先按限制加重原則并,后減原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三)刑罰執行中犯“新罪”的并罰;第71條:死刑、無期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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