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什么是票據? 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它是以票據上所顯示的內容來證明權利人及其權利內容和債務人及其債務內容的。為使票據具有流通性,法律賦予票據取得的無因性,即免除持票人證明票據取得原因的義務,只以票據所記載的文義及格式上是否合乎規范(此即票據的文義性和要式性)來確定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為顯示票據的流通過程,讓所有的經手人都要在票據上有所顯示,以對權利人即持票人負責,增加票據的安全性,從而增加票據的信用,促進流通。法律不僅要求出票人在交付票據之前要記載 ·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assumedliability)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 ·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 由于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都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并且免責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點,如都會導致債務人免除履行債務的義務,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認識上的混同。同時,又由于兩者的法律效力有較大差異,因此,有必要對兩者進行區分探討,以便能正確判斷兩者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結合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在產生原因上,債務承當只能通過合同約定產生,而代為清償既可由法律規定產生,也 ·債務承擔與第三人自愿履行 第三人自愿履行行為,系指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合同約定,第三人自愿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一種事實行為。對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為的性質,學術界存在著不同觀點,有的認為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一種贈與行為,有的認為是一種無因管理,筆者傾向于認定為無因管理。理由是,此類情況的發生往往是由于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基于特殊關系第三人為使債務人避免承擔超出原債務的義務而向債權人清償本應由債務人履行的債務。比如,甲與乙系父子關系,乙已分家獨立生活,乙因某次合同行為 ·并存的債務承擔概念 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的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來,并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嚴格地講,這并非債務主體變更,而是增加債務人的人數。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債務人增加,成為多數債務人的債。總的原則,第三人加入后,與債務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對同一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徑直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 并存的債務承擔具有兩種形式:第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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