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采取公告送達的離婚案件,可缺席判決嗎? 采取公告送達的離婚案件,一般有兩種原因:1.離婚時,因法院難以查明被告住所地,故而法官往往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2.法院在認定被告下落不明時。因為離婚糾紛涉及人身,需要謹慎對待,所以法院需要先調解,一方沒有到庭,法院一般不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因為對方下落不明等原因,僅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下落不明的配偶依舊無法到庭參與訴訟的話,法院將會直接宣告二者的婚姻關系解除。此外,當對方滿足 ·對國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274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 ·關聯公司用借款合同轉移資金損害第三人權益,雖經調解書確認仍應撤銷 關聯公司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只是一方將資金轉移給另一方使用的路徑和方式,可認定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借款合意。該“借款債權”雖經人民法院調解書確認,遭受權益侵害的第三人,仍可依法向作出調解書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此類民事調解書,以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298條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 ·開發商將已出售房屋抵押給銀行,銀行未盡審慎審查義務,不享有抵押權 開發商向銀行提供抵押之前,該開發商已將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給購房者。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雖未辦理過戶登記,但購房者等人已經支付價款并實際占有房屋。銀行自認開發商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單載明前述案涉房屋處于出租狀態。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為專業金融機構,銀行應當對房屋的出租情況進行充分的現場調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開發商,抵押物是否存在真實的權利人,從而避免錯誤接受已出售房屋作為抵押物,因此認定銀行對房屋不享有抵押權。 ·是否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受讓股東為被執行人? 由于執行程序對效率的追求,為避免執行程序中對實體權利義務判斷與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法律關系出現明顯背離,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應當以股東承擔責任的事實具有外觀上的明顯性為基礎。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由于受讓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讓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這一事實,通常不具有外觀上的明顯性,因此,一般不宜在執行程序中依據《執行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由執行法院裁定追加受讓股東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