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破產和解的程序及和解協議的履行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債權人、債務人具體情況向雙方提出和解建議。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前,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后,債權人 ·宣告破產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 (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 (三)債務人在整頓期間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和工作內容 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少數債權人拒絕參加債權人會議,不影響會議的召開。但債權人會議不得作出剝奪其對破產財產受償的機會或者不利于其受償的決議。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后召開。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 ·清算組的組成及其職責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清算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經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社會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等部門中指定。人民銀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清算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請破產清算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一定的破產清算工作。中介機構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組負責。&nbs ·破產費用的范圍及支付 破產費用包括: (一)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分配所需要的費用; (二)破產案件的受理費; (三)債權人會議費用; (四)催收債務所需費用; (五)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必要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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