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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中“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的認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規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條件中,“后訴與前訴當事人相同”應當如何認定?前訴原告以前訴被告的繼承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能否認定為前訴與后訴當事人相同?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僅具有禁止相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項(訴訟標的)于訴訟系屬中再行起訴的功能,也具有阻止相同當事人間相同訴訟標的再次訟爭的功能。因此,無論從訴訟系屬效力還是從既判力消極效力角度,形式當事人都應當包括在一事不再理原則主觀要件即當事人同一性的當事人范圍。 ·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是否能取得拆遷補償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1.當事人作為本村村民,戶籍一直未變動,應當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其婚后隨遷入戶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2.雖然其家庭長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喪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宅基地使用權。3.盡管當事人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建設房屋,所建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已被強制拆除,但 ·單位欠繳社保,能否起訴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未規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征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 ·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經濟適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房的購買需要經過一定審批手續,雖然政府通過部門規章對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資格作出相關要求,但是對于經濟適用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并無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認定其無效,是否具有購買資格,能否通過審批,以及是否能夠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買受人是否具有購買資格,能否通過審批,以及是否能夠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離婚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不動產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離婚協議關于房屋歸屬的約定對男女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故離婚協議關于房屋歸屬的約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執行。但若離婚協議真實、離婚協議訂立早于債務發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可以排除強制執行。因房產無法分割而予以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規定,并不屬于超標的查封,但若繼續執行,很可能對當事人居住生存等造成影響,有違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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